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113年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要點辦理。
二、 有關旨揭補助要點重點摘略如下(餘請詳閱附件):
(一)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2、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3、 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4、 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三項所稱「家庭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二) 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受理期間為:
1、 每年第一學期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2、 每年第二學期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三)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本學期在學證明書。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申請人郵局或金融存簿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帳戶)。
5、 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一份。
6、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各乙份。
7、申請人切結書一份。
三、 申辦旨揭補助所需相關申請書件,請至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官網查詢-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