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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利令智昏

老楊平日熱心公益、關懷鄰里,受到街坊鄰居愛戴,順利當選天線里第10任里長,每年5月至6月是登革熱流行的季節,公所為辦理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消毒工作,編列預算補助每里新臺幣2萬元,委由里辦公處僱請臨時工,以每人每天工資上限新臺幣900元為原則,依實際需求辦理消毒工作,由里幹事驗收後,檢附原始支出憑證及執行成果至公所辦理核銷。老楊僱請4人施作本件消毒工作,沒想到預計5天的消毒工作竟1天就完成了,經不起金錢誘惑的老楊為獨吞剩餘的補助經費,最後決定在應檢附的資料上登載不實,並經由不知情之里幹事成功請領了本件工作經費,在發給臨時工工資後,其餘款項全由老楊獨吞了。老楊雖完成了公所委託辦理的任務,但他不實申報補助經費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老楊之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一、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包含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或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並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二) 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足以使他人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
(三)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必須因詐術行為,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二、 老楊行為時擔任里長,受市長、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內公務及上級交辦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受託辦理本 案消毒工作,為核銷剩餘補助金,竟登載不實資料,使里幹事陷於錯誤核銷請領補助金,老楊所為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係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小叮嚀
老楊擔任里長本應為民服務,無奈一時貪念鑄成大錯,犯後老楊誠心悔改,終免囹圄,但仍被宣告褫奪公權1年,身為公務員必須時刻自我警愓,「勿以惡小而為之」,以免造成永遠的缺憾。


參考判決
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4號判決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3
  • 發布日期: 2024-04-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