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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因小失大

小王在政府機關任職多年,對許多事務已非常熟悉,也深諳變通之道,因此能讓業務推行更為順利。近來,小王經常申報加班,但實際上卻在加班時間內外出散步,甚至與同學喝咖啡,聚會結束後再回到辦公大樓刷卡下班。許多同事都向人事處承辦加班業務的老陳投訴,在小王加班時間內要找他討論緊急公務時遍尋不著,卻發現他在對街的商場與朋友聚會說笑。老陳查詢相關文件,小王有疑義的加班費已累積新臺幣1,000元。老陳左思右想,不知該如何處理,最後只好找主管商量,在主管允許下調閱監視器,確認小王不在勤卻申報加班的事實。小王雖然請款只有新臺幣1 , 0 0 0元,但是他不實申報加班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小王浮報加班費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一、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包含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及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並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二) 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足以使他人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
(三)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必須因詐術行為,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二、 本案中,小王已於單位內任職數年,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浮報加班時數以溢領加班費之行為,係以提供不實資訊之欺罔手段,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加班費之實施詐術行為,成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小叮嚀
小王取得公僕資格後,一直引以為榮,並積極深耕業務相關知識多年,而後漸漸爬升至眾人欽羨之職位。然其貪圖區區千餘元的小利而不實申報加班,不僅造成其他同事的困擾,更讓多年的努力化為灰燼,大家應以此為警惕。


參考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3
  • 發布日期: 2024-04-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