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廉政案例宣導--阿銀的焦慮

公務員阿銀負責的業務是查核房屋完工後是否按圖施工,多年以來一直安分守己,工作上認真盡責的態度相當受長官肯定。然而天有不測風雲,阿銀不幸被倒會,且子女的大學學費驚人,眼看財務壓力越來越大,他實在無法應付,於是靈機一動,便在次日進行工程查核時百般刁難,暗示承攬廠商如果想要順利通過檢查,應該表現出一些「誠意」,否則房子恐怕無法順利檢查通過,廠商為免麻煩,於是給阿銀新臺幣5萬元現金。沒想到阿銀已被貪念蒙蔽了理智,又再向廠商要求新臺幣10萬元,廠商無可奈何只好答應。之後阿銀一次又一次的請求,終於讓廠商忍無可忍, 憤而向阿銀的機關檢舉, 整件事情才東窗事發。阿銀藉著職權機會要求廠商給予金錢進而收受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阿銀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一、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 職務上行為:所謂「職務上行為」者,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均屬之。
(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1. 賄賂:指金錢或其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
2. 收受:指收取或接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不論是直接收受或間接收受均包括在內。
(三) 對價關係: 貪污行為當事人雙方間的「給付原因行為一致及意思的表示」,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
二、 本案中,阿銀負責房屋施工查核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進行工程查核時百般刁難,暗示承攬廠商需表現些「誠意」,此舉係藉職務上查驗施工機會之以職務上事項向他人索取不正利益,成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因事後又收受廠商所給予之賄賂,故僅需論以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即可。

小叮嚀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13點第1項規定,本府員工應盡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務或身分之保證人,此項規定即希望本府員工適當處理個人財務,公務員阿銀如果盡忠職守依法執行職務,必可平穩度過一生,可惜因個人財務問題,竟鋌而走險濫用國家賦予權限,藉職務上行為向他人索賄以彌補財務漏洞,此舉不僅賠上自身信譽,同時也將面臨牢獄之災。


參考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56號判決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3
  • 發布日期: 2024-04-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