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山坡地是指哪些地區?如何查詢?
A:依水土保持法第 3條規定,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
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
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
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2. Q:在山坡地進行哪些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前,需事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
審?
A:依水土保持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
先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開挖整地。
3. Q:有哪些開發規模及種類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A:依水土保持法第 12條第4項規定,本條第1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規
定,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4
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 2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 4公尺且長
度未滿500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未滿 500平方公尺者。
(六)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 5,000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絕對值總和未滿 5,000立方公尺者。
4. Q: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處理流程?
A:案件一經查報後,即登錄水土保持管理系統列管,縣府應派員現勘查證,
包括違規標的之位置、面積、種類規模等紀錄及現場之蒐證照片等,必要
時得限期要求行為人補充其有利之陳述,完成後應將查證果簽報首長裁
定;裁定處分結果及限期改正事項,應一併通知行為人及登錄管理系統,
限期改正屆期後應再實地勘查,如有未完成改正者,則蒐證續予簽處,至
完成改正為止。
5. Q: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程序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程序為何?
A:1.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併同目的業
開發或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款申請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
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3.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水土保持計畫審
核監辦法第 10條第1款至第5款及第11條第4款等情事,且屬需繳
納查費者,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審查費。
4.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應檢附下
列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1)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
(2)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1份;免繳納者免附。
5.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
持申報書核定本 2份及其他文件1份送交水土保持義務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6. Q:違反水土保持法時會受到哪些處分?
A:一般處以行政罰鍰處分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並停工限期改正,如經
屆期不實施或實施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會再按次處分至改正為
止。另外,如涉及刑事責任者,則依法移送法辦。
7. Q:檢舉違規使用山坡地之舉發人有無獎勵?
A:依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
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
判決有罪者,每件由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
5,000元。
8.Q:山坡地發現有開挖裸露情形是否為違規情事?
A:農牧用地之山坡地,依照規定供作為農作使用符合土地利用之管制規定,
如依作業程序完成水土保持申報,並無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規定。任何山坡
地開發利用行為期間,確實讓整體自然景緻產生不良及視覺上的衝突。如
發現上述行為仍可向當地區公所或市府提出檢舉,查明是否為未經申報之
違規行為。
9. Q:所有違反水土保持之違規案件,一定是已經會造成水土災害,才算違規而
被裁處處分嗎?
A:錯,水土保持之違規,一般指涉及破壞原有地表,改變原先對水土保育之
功能,雖然不一定足以造成嚴重水土流失或衍生明顯災害或危險立即產
生,但業已違反法規之水土保持義務者,一般是處以行政罰鍰和限期改正;
如違規行為嚴重到已致生災害者,依法則另將涉及刑責之處分!故,並不
是以災害的發生與否,來決定是否會被行政機關處分的依據,不可不慎。
10.Q:發現山坡地有新興之利用行為,並查未經水土保持申報或未經核定,一
定涉及水土保持違規嗎?
A:錯,因為其利用行為可能未涉及改變地形或其他之開挖整地,或其新興利
用規模可能並不適用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
形;但其利用行為,仍然可能涉及違反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或區域
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被另依法裁處。
11.Q:所申報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書既經核定,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
位亦經同意許可或核准在案之合法開發利用案件,是不是一定不會有水土
保持之違規情事發生?
A:錯,因為仍然可能會有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或實施仍不符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或越界涉及占用等情事發生。
12.Q:水土保持法違規案件之改正處分,一定要恢復原狀才算結案,否則要一直
以水土保持法處以罰鍰呢?
A:錯,水土保持「改正」的目的係為了減災及防災,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同時要求不得有持續的擴大違規,避免
可能造成之災害發生;開挖整地既己造成土地破壞或改變,是難以恢復原
狀的,故水土保持法之改正要求與區域計畫法並不相同,並非以「恢復原
狀」作為標準或結案依據,如果其事後所從事的經營使用,係分屬不同行
為,另已涉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時,仍將會由其主管單位依法查處,其在
未取得合法許可前,亦仍屬非法開發利用行為。
13.Q:水土保持法違規案件被處以罰鍰繳納後,是否就可以繼續開發經營使用
呢?
A:錯,違規案件既經查報,應要求立即停工,停止開挖整地,如果其未停止
而持續擴大或增加違規面積或規模,是可以連續查報告發,並按次分別處
罰的.因此,查報時的蒐證及制止工作,一定要確實完整.但如果違規行
為之開挖整地既己完成,可查明其違規開挖整地之行為時間點,亦仍可依
法追溯簽處,另其開發經營或利用所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者,
應另依法移請卓處續辦.未取得合法許可前,其仍屬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