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重點業務介紹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社會課

序號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期限

1

低收中低收核列

1、家庭應計算人口有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包含申請者本人、配偶、父母、所 有子女及孫子女與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直系親屬,死亡者請附除戶謄本 )。

2、郵局、銀行存簿封面及最近1年內頁:申請人(即申請戶)之全部存簿均要提供,(若表明已不使用,請其前住金融機註銷該帳戶後提供);無存簿者,則務必開立郵局存簿。

3、申請人(戶長)及代辦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4、其它證明文件(視個案而定):

(1)戶內有殘障者請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在學學生須附國小(在學證明)、國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重病者請附其醫生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宜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

(4)離婚者:判決離婚書、兩願離婚協議書、保護令等影本(均須看到全文內容)

(5)有工作者加附薪資證明(需蓋公司大、小章),加入工會者請附會員證。

(6)如有投保壽險、儲蓄險、投資險請附保單資料。

(7)戶內人口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踨報案單、在營服役或在監證明、外籍配偶居留證、優惠存款證明、償還借貸之法院認證證明、最近一年公益彩券銷售證明…等)

(8)得視審查需要,要求申請人補充其他證明文件。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40日)

-->發函通知

 

2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看護補助

◎ 需於出院後三個月內檢據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核定表。

2、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及日期、時間、各類

   病房之日期及時間、入出院日期及時間等)。

3、醫院開立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4、專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切結書、相關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5、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6、具領人收據。

7、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應另檢付委託書。

9、申請人死亡,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

   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

10、其他應備文件:

     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註:中低收入戶住院單月看護費用需超過3萬元或最近3個月累  計5萬元以上)。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親屬關係相關證明文件。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初審(需7日)

-->發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審核(需21日)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發函通知

 

3

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

1.臺中市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份且租賃有效期間須3個月以上

3.申請人(列冊者)之一撥款郵局帳戶存簿影本

4.建物第二類謄本(最近三個月)或課稅明細表影本一份(最近一年度)

    註:所承租建物用途非為住宅使用者,不符補助要件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14日)

-->發函通知

 

4

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1.一般生產者:

 (1)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出生證明分娩診斷證明正本(但戶籍證明文件已有

     新生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2)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申請補助者低收入戶證明一份。 [公所提供]

 (4)申請補助者之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5)委託配偶、一親等家屬代為申請之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6)請領收據。

2.懷孕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1)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

      因)。

 (2)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申請補助者低收入戶證明一份。 [公所提供]

 (4)申請補助者之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5)委託配偶、一親等家屬代為申請之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6)請領收據。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8日)

-->發函通知

 

5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乙份(死亡事實發生3個月內)。

 (本項另若有除戶謄本或有註記死亡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則免附)。

2.死亡者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3.殮葬費用收據正本、共同委任書(二人以上協議由一人提出請領時、買受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

4.戶籍證明文件(除戶謄本或有註記死亡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乙份、申請人與死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代辦業者請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公司登記相關文件影本乙份。

6.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代辦業者請附公司帳戶影本。

7.不具親屬關係者檢附家屬委託書(或切結書)或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

8.請領收據。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8日)

-->發函通知

 

6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申請人(受補助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及印章

2、戶內應計人口之高中以上之學生證、服役證明、在監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等

3、申請人郵局存簿(須整理內頁近一年) 影本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42日)

-->發函通知

 

7

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1、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2、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及印章。

(2)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日期。

(4)醫院開具之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5)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7)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 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8)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身分證)、切結書,不需檢附看護費用收據。

(9)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10)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不予發放,但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初審(需7日)

-->發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審核(需21日)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發函通知

 

8

特殊境遇家庭

1.本人身分證

2.本人印章

3.小孩的郵局存摺(請整理內頁至當月)子女生活津貼

4.本人的郵局存摺(請整理內頁至當月)緊急生活扶助

5.戶籍謄本

6.學生證(高中以上須附)

7.特殊項目事由證明文件

子女生活津貼補助年齡:0-15歲(於02歲育兒津貼不能重複領取)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24日)

-->發函通知

 

9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

1.本人身分證

2.本人印章

3.小孩的郵局存摺(請整理內頁至當月)

4.戶籍謄本(夫妻雙方不能同戶與同址分戶、小孩不能共同監護、小孩不能與未具監護權之一方同戶)

5.學生證(高中以上須附)

※兒少生活津貼補助年齡:0-18歲(於02歲育兒津貼不能重複領取)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24日)

-->發函通知

 

10

育兒津貼

補助對象:

  1. 家中育有未滿5歲幼兒(未進入大班的幼童)
  2. 綜合所得未達申報標準或適用所得稅稅率未達20%
  3. 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接受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者(指未送托與政府簽定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化幼兒園)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應備文件:

  1. 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表(公所領取或網站下載)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父母或兒童其中一方)
  4.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需含父母及兒童)
  5. 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6. 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者,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宣導育兒津貼暨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bf87duqA8zscR4rabH-qETTiKlOUTCaJ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75日)

-->發函通知

 

11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1.申請表  [公所提供]

2.切結書  [公所提供]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  

4.申請人郵局存簿 。

5.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他人辦理附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6.其他證明文件(依個案情形提供)

學生證影本(16-25歲在學學生) [需加蓋最近學期註冊章]

在監證明

服役證明

失蹤證明

服義務役或替代役證明

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證明(需註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優惠存款證明

薪資證明

在學領有公費證明

營利事業稅額證明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視個案需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30日)

-->發函通知

 

12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

1.有效期間租屋契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2.身障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身障者本人身分證、印章。(委託親屬辦理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5.無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者,需填附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公所提供]

6.房屋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3 1 檢附)。

7.屋主戶口名簿影本、如屋主為法人,惠請檢附該公司行號之營業登記證明或立案證明。

※ 辦理本業務毋須繳交任何費用

※ 申請本補助僅限純住家用途,不得有任何營利行為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60日)

-->發函通知

 

13

敬老愛心卡

申請敬老愛心卡必須:

年滿65

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應附文件:

1.申請表  [公所提供]

2.申請人最近兩個月內兩吋照片一張

3.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

5.補換發製卡費新台幣37元整(初次申請者免繳)

─────────────────────────

敬老愛心卡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每月1,000元點數(原住民每月1,500元點數)

敬老愛心卡點數補助範圍

1.交通補助:

  • 市區公車: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及雲林縣之市區公車、公路客運,包含統聯、彰化、台中、仁友、巨業、全航、和欣、豐原、豐榮、中台灣、南投、員林、總達、苗栗、台西、東南、杉林溪、捷順、四方、建明、國光及中鹿客運等業者。其他地區則需自行儲值付費。
  • 國道客運:統聯客運、台中客運、豐原客運、臺西客運、國光客運及新竹客運共6家客運業者之簽約路線。
  • 本市計程車:補助搭乘合作之本市計程車車資,每趟次50元。110年1月1 日起,每趟次調整為85元
  • 本市捷運

 2.醫療補助:折抵就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費用

  • 本市各區衛生所及合約診所:補助就醫健保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費用每次50元。

3.運動補助:

  • 本市國民運動中心:折抵本市國民運動中心使用運動設施費用(各類球場租借、游泳池及健身房單次門票)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隨到隨辦

 

14

市民醫療

1、有列冊(中)低收入戶、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證明。

2、診斷證明正本(註明病情、處遇、入出院日)。

3、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自費項目明細表。

5、自費項目證明。

6、存摺封面影本。

7、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者:委託書、受委託人印章及身分證。)【本所提供】

8、醫療院所代墊者:代墊證明。【本所提供】

9、具領人收據。【本所提供】

10、保險給付、捐款或損害賠償等相關資料調閱授權暨切結書【本所提供】。

11、共同委任切結書(受補助人已死亡: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委任書,委任1人代為申請或具領。)【本所提供】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初審(需7日)

-->發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審核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發函通知

 

15

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專案)

1、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學生證正反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租賃契約。

5、負擔家計者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

(1)死亡:死亡證明、除戶謄本、喪葬費用收據正本。

(2)失蹤:失蹤報案證明。

(3)罹患重傷病:3個月內重大傷病卡、醫院診斷書(須注明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最近三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出監證明、就業服務站一個月三次以上積極求職證明、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工作證明。

(5)其他:視個案情況檢附。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3日)



 

16

急難救助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2、印章。

3、戶口戶口名簿影本(含本人、共同居住家屬、互負撫養義務人)。

4、學生證正反影本。

5、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租賃契約。

7、依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

8、醫療救助:診斷書正本(須注明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最近三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重大傷病卡影本。

9、喪葬救助: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喪葬費用收據正本。

10、重大變故生活救助:出監證明、就業服務站一個月三次以上積極求職證明、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勞退保加保證明、工作證明、失蹤證明、因法院強制判決或命令所核發之財產強制交付令狀影本、保護令及報案三聯單等。

11、其他:視個案情況檢附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7日)

 

17

災害救助

1、死亡救助:因災死亡者,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三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領款收據。

2、失蹤救助:因災失蹤者,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三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領款收據。

3、重傷救助:因災重傷者,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三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重大傷病卡及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住院15日內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領款收據。

4、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申請安遷補助者,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三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受災照片2-6張、領款收據。

5、淹水救助: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三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受災照片2-6張(淹水達50公分以上)、領款收據

6、土石流救助:住屋淹水救助與住屋土石流救助者,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三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受災相片2-6張、領款收據。

7、發生火災災害者,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檢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如為影本,應由戶長或現住人或區公所人員核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公所審核(需30日)

-->發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審核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撥款至區公所

-->發函通知

-->區公所撥款

 

18

國民年金

應備文件:

(1)新式戶口名簿(詳盡記事)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配偶、子、女(含已出嫁)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印章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高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居留證影本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軍人身分證影本

□ 領取軍公教人員退休俸,檢附退休俸發放通知單等相關証明文件

□ 特殊情形無法工作者,公立醫院開立之最近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 懷孕6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媽媽手冊及「診斷書」敍明無法工作
  • 其它如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服刑拘禁證明單影本、法院申請受禁治產裁定  書影本、在學領有公費生證明影本、僧侶證明..等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需53日)

-->發函通知

 

19

區民喪葬補助

一、設籍期間:設籍本區4 個月以上。

二、申請期限:

    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未於期限內備齊資料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順序及應備文件:

    配偶申請時

      □死亡證明書正本。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與身故者同戶籍:申請除戶全戶之戶籍謄本。

        □與身故者不同戶籍:申請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

      □喪葬費收據:費用須超過10,000 元。[喪葬業者為禮儀公司或簽訂生前契約,亦應開立統一發票

        或收據(範例詳參附件),買受人為申請人,品名須標示身故者姓名之喪葬費用,或於備註欄註記

        身故者姓名。]

      □郵局存簿影本、非郵局支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申請表。

      □領款領據。

      □申請人印章。

    子女申請時

      □死亡證明書正本。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與身故者同戶籍:申請除戶全戶之戶籍謄本。

        □與身故者不同戶籍:申請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

      □身故者原始戶籍手抄謄本正本(含所有子女)

      □喪葬費收據:費用須超過10,000 元。[喪葬業者為禮儀公司或簽訂生前契約,亦應開立統一發票

        或收據(範例詳參附件),買受人為申請人,品名須標示身故者姓名之喪葬費用,或於備註欄註記

        身故者姓名。]

      □郵局存簿影本、非郵局支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申請表。

      □領款領據。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無配偶:所有子女切結。

        □有配偶:配偶及所有子女切結。

      □申請人印章。

    父母申請時

      □死亡證明書正本。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與身故者同戶籍:申請除戶全戶之戶籍謄本。

        □與身故者不同戶籍:申請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

        □喪葬費收據:費用須10,000 元以上。[喪葬業者為禮儀公司或簽訂生前契約,亦應開立統一發

          票或收據(範例詳參附件),買受人為申請人,品名須標示身故者姓名之喪葬費用,或於備註欄

          註記身故者姓名。]

      □郵局存簿影本、非郵局支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申請表。

      □領款領據。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父母同在時,互推1 人申請,另1人為委任人。

      □申請人印章。

備齊資料

-->區公所櫃台收件

-->審核

-->發函通知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0-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