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訊息】114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一、受理申請日期: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二、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三)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前項第三款以申請修繕住宅補助為限。
三、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三年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
(4)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
2.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二)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四)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三百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十萬元。存款本金之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之。
(五)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九百四十萬元,以九百四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置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四、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如下: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四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門窗、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與排水設備及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二款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主辦機關得視自主財政酌增補助經費。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一)。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六、注意事項:
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款者,三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如有違反情事,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追繳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