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廉政案例宣導--阿土的反擊

阿肥與阿土從小一起長大,阿肥仗著身材的優勢一直欺負阿土,讓阿土一直耿耿於懷。退伍後阿肥進入環保局當約僱人員,平常負責噪音、水、空氣等環境污染稽查工作,如有違規情形,則開單告發;阿土則是在自家開的土石場幫忙。有天阿肥到阿土家的土石場進行稽查工作,發現違規情形,欲藉此理由威嚇阿土交付財物,阿土因小時候常受到阿肥的欺負,於是一口回絕,堅持不給錢。阿肥遭到阿土拒絕後,不斷地到土石場找麻煩,最後阿土終於忍無可忍,在蒐集相關證據後,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阿肥藉著職權不斷找阿土麻煩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阿肥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未遂罪,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所稱勒索財物,以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種事由為藉口,施行恫嚇以索取財物。
(三)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可知即使未產生金錢交付結果,亦有處罰規定。

二、環保局約僱人員阿肥乃「刑法」上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他以開立違規告發單為由,向阿土施行恫嚇以索取金錢之行為係藉端勒索財物,雖然阿土並未屈服於阿肥之恫嚇而給予金錢,然因本罪處罰未遂犯,故阿肥之行為成立藉勢藉端勒索未遂罪。


小叮嚀
身為公務人員,應該要潔身自愛,阿肥自以為自己有很大的權力,就可以胡作非為,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雖然沒有真的拿到錢,但是還是負刑事責任。因為一時的錯誤行為,斷送自己的前途,並且要面臨牢獄之災,實在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參考判決
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決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22
  • 發布日期: 2025-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