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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人心不足蛇吞象

小樹自小生活困苦,一心想出人頭地,經過多年的努力終於當上清潔隊長。小樹在當上隊長後,認為自己可以為所欲為,竟利用辦理採購清潔車的機會,向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小木暗示可在採購案中點選特定商品,並要求支付回扣作為報酬。小木見獵心喜,另外表示經銷商每部清潔車利潤不過新臺幣2萬元,如果要獲得更多回扣,可以另行採購附加配備。於是小樹遂指示不知情的隊員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為由,向原廠商增購附加配備。小木得標後,便依照原本的約定,支付小樹新臺幣80萬元的回扣,為了怕被別人發現,小樹另以其他名義暗中開戶,並存入所收取的回扣。小樹藉著辦理採購的機會收取回扣,他的行為有沒有違法
呢?

解析
小樹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
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第3款規定,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收取回扣:所謂回扣,係公務員為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收取。
二、本案中清潔隊長小樹為「刑法」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他為圖自身不法利益利用承辦清潔車採購機會,向廠商小木表示可以在採購案中點選特定商品,要求支付回扣作為報酬,其行為係藉購買公用器材收取回扣,成立公務員收取回扣罪。


小叮嚀
企圖心是人類進步的動力,只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稍有差池,企圖心便成了野心,小樹一心想要出人頭地,卻忘了身為公務員應該要奉公守法,依法行政,竟為利所誘,身蹈法網,如果被判刑確定,將淪為階下囚,縱有諸多懊悔,也是無從挽回了。


參考判決
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22
  • 發布日期: 2025-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