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為高考及格新分發的技士,負責承辦工程採購,其平時奢侈浪費,除為月光族外,尚欠下許多卡債。由於小青的業務需常與廠商阿福接觸,而阿福也經常私底下招待小青,除了帶他去高級餐廳吃鮑魚、魚翅外,每逢過年、過節亦奉上紅包、禮盒慰問,致兩人日久熟稔,並從中知悉小青積欠許多卡債。某日,阿福為了要得標工程採購案,以工程驗收結算金額一定比例之回扣作為代價,要求小青透露底價金額。小青正為卡債頭疼,為能早日還清債務,他萌生貪念,利用其職務上機會洩漏底價,讓阿福順利得標工程採購案。小青也因為這次工程採購案,拿到為數可觀的大禮,而得以還清卡債,並又開始過著奢侈浪費的生活。小青洩漏底價金額,並從廠商阿福拿到回扣之行為違反哪一條法規呢?
解析
小青收取回扣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第3款規定,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收取回扣:係指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或器材、物品之價金,與對方期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且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為限。
(三)本罪限於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而收取者始足稱之,係為著重保障公用工程及公物之品質,特予明文嚴禁公務員就經辦上述採購過程收取回扣,以免廠商偷工減料降低品質
二、本案中,小青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他藉辦理工程採購之機會,為使阿福圖得不法利益,將底價透漏給阿福,讓阿福順利得標工程採購案,並期約收取回扣之行為,係利用建築或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成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小叮嚀
小青身為公務人員且承辦採購業務,依據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本不應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人私下進行不正當接觸,渠料小青竟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人廠商阿福過從甚密,甚至讓他得知財務狀況,以利相誘而濫用職責產生圖利廠商的結果,建議應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保持距離,以免生瓜田李下之慮。
參考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5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