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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小陳不誠

小陳擔任公所建設課之臨時約聘人員,負責專案工程協辦及主管臨時交辦事項,惟在北部生活支出龐大,到了月底薪水難免捉襟見肘,鬱悶心情常以抽煙方式紓壓。小蔡為公所外包道路修復廠商,小陳與小蔡常於辦公閒暇之虞,在公所後方抽煙聊天,某日兩人談至經濟壓力繁重,小陳主動向小蔡表示將浮報道路養護工程數以詐領工程款,為避免遭人發現,已打散分配在數個地點,每個地點僅浮報200或300平方公尺,小蔡知情後擔心遭人發現,小陳告訴他浮報數量相關資料已送到公所無法抽回,之後小陳不實登載其曾至工程施作現場監工,並於辦理結算前填載不實之工程數量於監工日報。為免公所主計人員發現,小陳以浮報後的數量計算工程款,來製作動支經費請示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算書、竣工驗收表、結算明細表及工程數量計算表,並向公所呈報後請款,詐得新臺幣20萬元。小陳浮報數量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小陳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
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
(三)浮報價額數量: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
二、本案中小陳身為公所臨時約聘人員,負責專案工程協辦及主管臨時交辦事項,為圖不法利益,欲浮報道路養護工程2,000平方公尺以詐領不法利益,並利用驗收查核漏洞,於結算時透過監工日誌、動支經費請示單等文書浮報工程數量,使不知情的主計人員誤信文件為真並核發款項,係藉經辦工程浮報數量之行為,成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

小叮嚀
「誠信」是人格價值的表現,做人不誠將難以立身,小陳因經濟壓力大,即利用職務浮報工程數量詐得財物,此舉除嚴重傷害國家公務員形象,小陳也將飽嘗失去誠信的惡果,成為最負面的教材。


參考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24號判決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2
  • 發布日期: 2025-05-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