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負責經辦委託民間拖吊場執行違規停車車輛移置,以及保管費的委外招標業務,而小龍係民間拖吊公司負責人。小龍為了取得標案相關內容以利投標,多次招待小黃喝花酒,小黃於酒酣耳熱之際,遂將自己職務上知悉之建議底價、投標公司家數等資訊告訴小龍。拿人手短,吃人嘴軟,為使標案內容更符合小龍的需求,小黃以不當方式讓該標案多次技術性流標,以便小龍再行簽辦修改,最後小龍終於順利取得了標案。小黃接受小龍的招待,將底價、投標公司家數等資訊告知小龍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小黃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僭越依法令規定職務之義務權限,應為之事項卻消極不為,或不應為之事項卻積極為之。
(三)收受不正利益:所謂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包括物質上利益與非物質利益。且只須所收受之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
二、本案中,小黃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負責經辦委託民間拖吊場執行違規停車車輛移置及保管費的委外招標業務,他多次接受業者招待喝花酒屬收受不正利益,與洩露經辦採購業務以配合業者更改招標內容之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明顯對價關係,故成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小叮嚀
小黃接受小龍招待喝花酒的行為,除了涉及刑事責任,需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外,另依「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之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且依同規範第9點之規定,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應小心謹慎。
參考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9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