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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戒之在貪

軒哥為某派出所巡佐,為查緝阿禮施用毒品案,向當地法院申請取得搜索票後,與所內員警前往阿禮住處查緝毒品,至阿禮住處搜索即發現阿禮躲藏在內,隨即當場逮捕,並於現場查獲海洛因之殘渣袋2只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遂將阿禮帶回派出所製作詢問筆錄及採尿程序。抵達派出所後,阿禮判斷自己屬於慣常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人,一旦採尿結果為陽性反應將無法脫離刑責,又要回到監獄蹲個1年半載,於是向軒哥提議,將提供其他毒品案件情資,做為不被移送之代價,軒哥為利所誘,遂以調包尿液之方式幫助阿禮脫罪。軒哥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軒哥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僭越依法令規定職務之義務權限,應為之事項卻消極不為,或不應為之事項卻積極為之。
(三)收受不正利益:所謂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包括物質上利益與非物質利益,且只須所收受之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
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4條第1項第5款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本案軒哥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派任之警察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之規定,具有司法警察之身分,為有調查職務之人員,渠收受阿禮提供其他毒品案情資及金錢等好處,作為不被移送之代價,即以調包尿液之方式幫助阿禮脫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及第7條加重刑責規定。


小叮嚀
軒哥身為職司調查犯罪之警務人員,應積極查緝不法以維護社會治安,其原得請阿禮自願提供其他毒品案情個資,於合法的程序下換取刑罰之減輕,然軒哥竟被犯罪嫌疑人以提供情資之不正利益所誘協助脫罪,使得多數盡忠職守、堅守崗位之員警形象毀於一旦,有辱官箴。


參考判決
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19
  • 發布日期: 2025-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