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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網路黑白線

阿懋在派出所擔任警員職務已有數載,興趣是收聽音樂,為了方便與省錢,從網路安裝FOXY平臺以共享免費音樂檔案。阿懋因職務調動,調任至另一派出所服務,阿
懋將原本工作所用的公務資料、文件檔案備份至自己的隨身碟裡,並將該隨身碟帶回家使用。阿懋如往常一般上網、使用網路分享平臺下載音樂檔案,同時亦將儲存公務資料的隨身碟置入電腦使用。網路分享平臺除了能下載他人提供的音樂檔案或資料,亦能將自己電腦之資料分享予他人使用。阿懋之前備份的調查筆錄正悄悄地散布於網路上,直到某天警方於網路搜獲阿懋的公務資料及IP位置並約談阿懋,頓時才知道大事不妙了!阿懋一時的疏忽,將公務資料外流於網路上,他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阿懋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之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一、依「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所謂「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且不以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籍、戶籍、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等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
二、本案阿懋在派出所擔任警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阿懋將存有公務資料之隨身碟,置入安裝分享軟體之電腦使用,致公務資料得予讓其他不特定網友瀏覽下載,由於調查筆錄內容涉及個人資訊,均屬應秘密之資料,故阿懋之行為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因阿懋洩密行為係出於過失,故成立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小叮嚀
透過分享軟體,互通共享資訊變得更容易,但個人的機密資料也因此更容易外洩,我們享受科技進步所帶來的便利,同時也必須做保密管制,以防使用者惡意讀取或更改。阿懋身為警察人員,被賦予查詢個人資料之權限,更應小心謹慎,建議在使用分享軟體前,應盡可能徹底瞭解功能,且每次開啟下載檔案前,使用防毒軟體進行掃
描,以免將機密資料外流,因而觸犯刑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責任。


參考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341號緩起訴處分書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21
  • 發布日期: 2026-0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