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福在幾年的努力下終於考上了公務人員,然而阿福懶惰散漫的個性卻依舊沒有改變。開始工作後每天都要面對民眾的陳情及辦理相關工程業務,總是忙得焦頭爛額,辦的不好又常常挨罵,求助無門的阿福每天壓力都很大。不知是福還是禍,阿福無意間得到了一枝神奇的魔法筆,它可以任意變更先前書寫的內容而不留痕跡,這讓常出錯的阿福高興極了。隔天,阿福又接到了民眾的陳情,於是把魔法筆拿出來竄改陳情文內容,刪去原本應該要加以回復的陳情訴求,使案件更容易處理。
另外阿福未經主管同意,在舉辦公聽會的函稿上竄改開會時間,使原本應該要在近期辦理的公聽會延後,阿福也因而能有多一點的摸魚時間。正當阿福為自己的小聰明感到沾沾自喜的時候,收發人員卻發現函稿有異,而將事情始末告知阿福的長官,阿福所做的一切也終於東窗事發。阿福竄改陳情文內容及公聽會函稿的開會時間,他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阿福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一、依「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二)偽造、變造行為:
1. 偽造:指無製作權者製作之虛偽文書,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製作之文書。
2. 變造: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
二、本案民眾陳情紀錄及公聽會函稿,均屬公務人員本於職務所製作,其性質屬公文書,阿福未經主管同意刪除民眾陳情訴求及更改公聽會日期之行為,係竄改前揭文書真實內容,然未變更公文書本質,屬變造公文書行為,且此舉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及破壞文書真實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阿福之行為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小叮嚀
魔法總是讓人著迷,但違反天理的後果可不好受,阿福身為公務人員,竟然因為好逸惡勞、貪圖一時之便,而竄改公文書內容使自己躲避工作責任,此舉嚴重損害人民權益,並影響公文書之正確性與公信力,也使得自己陷入法網,徒增困擾。
參考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321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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