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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及建設課

農業業務

序號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流程、期限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1.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4.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隨到隨辦、30日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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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經營計畫書。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設施配置圖,請畫立體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5.位置略圖:採用行政區域圖繪製之位置略圖;及採用地籍圖繪製,並用不同顏色標示設施、道路位置,及設 施、道路寬度、道路至設施距離之尺寸位置圖。 6.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7.其他:

(1)現況照片遠近各一張。

(2)繳款單影印本。繳款每項 200 元。

(3)山坡地範圍請附水土保持相關申請文。

隨到隨辦、60日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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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

1.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可由承辦單位自行查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最近1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可由承辦單位自行查調)。

3.都市計畫內土地,請另檢附最近1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可由承辦單位自行查調)。

4.有地上建物者,請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5.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 準」;故請提供與經營農業事實之相關文件,如:實際農作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自營農產 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申請期限:每年5月份。15日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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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

1.土地登記謄本。

2.地籍圖謄本。

3.實施地點土地位置圖。

4.水土保持設施平面配置圖。

5.切結書。

6.身分證影本。

7.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自有者免附)。

8.租賃契約之影本(自有者、無償者提供免附)。

9.現場照片。

隨到隨辦、26日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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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申請

1.農業機械使用證。

2.前次請領之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

隨到隨辦、現場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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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中市民卡綁卡

1. 設籍本市市民,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成年人應經由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未成年人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得以健保卡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取代之。

2.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籍配偶,持有效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 非設籍本市但就讀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以下學校之學生,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可識別學籍且有效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外籍生以護照正本代替國民身分證。未成年人應經由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未成年人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得以健保卡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取代之。

(備註:可識別學籍且有效之學生證,即學生證「當學期」需「蓋註冊章」,倘學生證無蓋註冊章之欄位或當學期未蓋章,則需提供在學證明。)

●4.委託他人辦理綁卡作業,須持前述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可綁定之電子票證及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隨到隨辦、現場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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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便民服務,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16
  • 發布日期: 2020-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3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