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案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業奉總統113年8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51號令公布,由2年延長為4年,宗教團體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3年8月12日中市民宗字第1130021601號函暨內政部113年8月8日台內宗字第11301326261號函辦理。
二、檢附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35號之第5條條文修正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