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 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 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 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權責機關: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事項如有疑義請逕洽:04-22289111#70207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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