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秀在某國中擔任校長已有數年,身兼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學校營養午餐所有事務。學校營養午餐費是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工所繳納,午餐費依規定需專用於辦理學校午餐,並按學校午餐食材之供應廠商實際供貨內容支付廠商款項。為了替學校祈福,阿秀校長在每學期期初與期末,都會在學校旁的土地公廟舉行祭祀。可是為了核銷祭祀所採購的水果、餅乾及飲料等祭祀用品,竟指示下屬跟提供營養午餐的廠商阿榮購買供品,再請阿榮把供品的費用移轉到學校營養午餐費上,並利用調整品項數量、單價或虛列品項之方式,調高學校營養午餐食材總價,以浮報營養午餐費來請款支付。阿秀校長以為此事不會被揭發,但最後仍遭民眾向媒體爆料,而使得整件事情曝光。阿秀校長浮報營養午餐費來請款支付供品費用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阿秀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一、依「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公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
二、本案中阿秀在學校擔任校長,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阿秀明知營養午餐費用是專款專用,卻為核銷祭祀用品,以調整品項數量、單價或虛列品項之方式,調高學校營養午餐食材總價,以浮報營養午餐費的方式請款支付,屬公文書不實登載,成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小叮嚀
阿秀校長身為學校的領導者,竟便宜行事,濫用國家賦予權限,指使下屬登載不實資料於公文書,此舉損及教育人員形象甚鉅。另阿秀雖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但仍有行政違失,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參考判決
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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