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在機關內擔任總務課課員,負責小額採購業務,某日機關內冷氣故障,具水電專長的同事小盧表示是壓縮機的問題,並自願去購買零件來更換,小英便拿了新臺幣3萬5,000元交給小盧購買零件。數日後,小英看小盧已將冷氣維修工作完成,便向小盧索取購買零件之統一發票以便核銷經費,沒想到小盧為了省錢,竟購買無單據之中古零件,致無發票可供核銷經費。為能順利核銷經費,小英到機關經常合作之冷氣行,購買不實發票以核銷該筆經費。小英雖順利的核銷了該筆經費,但是他以不實發票核銷該筆經費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小英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一、「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構成要件說明如下:
(一)行使:所謂行使,係以偽作真而使該物置於通常或流動狀態之行為。
(二)如行為人先行偽造、變造、不實登載公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後,行使前揭不實公文書,則偽造、變造、不實登載公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將為行使行為所吸收,成立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二、依「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公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
三、本案中,小英在機關內擔任總務課課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他明知該發票為不實發票,卻為核銷經費而將該發票黏貼於核銷憑證,係成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爾後又以該不實核銷憑證申請撥款,致財政局依該不實憑證核撥款項,係以不實核銷憑證作為真實資料,進行核銷程序之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行為,故小英之行為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小叮嚀
實務上因發票核銷而誤觸法網案例屢見不鮮,小英身為公務人員,本應依法行政,卻為順利完成經費核銷,在明知無發票可供核銷之情形下,一時貪圖便宜行事,而購買不實發票辦理核銷程序,因此惹禍上身,同時也證明人生的成敗往往只在一念之間,勿心存僥倖。
參考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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