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條規定:「經營種苗業者,非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營業。」,倘違反前揭規定,未經登記即行營業,依同法第56 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