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祭祀公業劉章志管理人劉祥文先生115年4月15日申請書、115年5月5日補正完成之表件暨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公告期間:自115年5月7日起至115年6月5日止。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網站、本所、本區慶福里辦公處、本區隆興里辦公處、本市石岡區公所及石岡區土牛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本公告可提出異議之範圍限於派下員變動部分內容。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列舉事實敘明理由檢附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准予備查。嗣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管轄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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