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考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5年1月14日中市生服字第1150000352號函辦理。
二、參照台中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辦理。
(一)115年度申請須符合以下要件:
- 死亡事實發生於「三個月內」。
- 「亡者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並設定本市滿三個月以上。
- 屬本市重大社會案件被受害人關心聯繫案件或經濟損失戶。
(二)終極死亡事實發生於114年度者之申請條件如下,仍需提出申請:
- 死亡事實發生於「6個月內」。
- 「亡者其餘部分」設定籍本市滿三個月以上。
- 屬本市重大社會案件被受害人關心聯繫案件或經濟損失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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