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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空白的舉發單

胖虎擔任環境衛生巡查員3年了,每季績效都在合格邊緣,他時常擔心會被改調回任清潔隊員。有天胖虎在巡查的路上,看到小夫抽完菸便順手將菸蒂往地上一丟,胖虎眼看機不可失,立即上前拍照並開立舉發單。之後胖虎為解決其隨地棄置垃圾包案件數不足的問題,先將舉發通知書的違反事實欄位空白,等小夫繳完罰鍰傳回收據後,再把空白的欄位寫上隨地棄置垃圾包,違規照片的部分則由讀資訊科的兒子幫忙合成,完成後胖虎將這些資料陳報環保局,讓他們登記在裁處書跟績效統計表。兩星期後,胖虎達成他本季的績效,帶著得意的心情準備休假去了。胖虎於舉發通知書填寫不實之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胖虎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依「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公文書:依「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
二、另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0元以下罰金。
三、本案中,胖虎擔任環境衛生巡查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小夫違規項目屬任意丟棄菸蒂,仍於舉發單事實項目填載為隨地棄置垃圾包,此舉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掌公文書之行為,已影響公文書真實性,且對他人有足生損害之虞,成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另胖虎使環保局不知情之公務員依該舉發通知書所登載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足以生損害於環保局對舉發通知書、裁處書及績效統計等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小叮嚀
胖虎為了達成績效竟然鬼迷心竅,濫用國家賦予權限,任意並填寫不實之舉發單,還請兒子合成假照片,提供予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不僅影響公文資料之正確性,並同時觸犯刑事罪刑,除了自毀前途外還會拖累家人,成為孩子最壞的榜樣。

參考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25
  • 發布日期: 2026-0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