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廉政案例宣導--小明的難題

小明今年考取公務人員,負責機關總務業務。某日科長請小明規劃辦公大樓周遭綠美化景觀工程,並且概估新臺幣20萬元之經費讓小明執行。小明剛踏入社會不久,新臺幣20萬元對他來說已經是一筆很大的金額,徬徨的小明趕緊請教辦公室裡擁有10年公務資歷,總是跟廠商有說有笑的老畢。瞭解小明的問題後,老畢推薦小明1家小園丁公司來施作此案,並告訴他可將新臺幣20萬元拆成3個部分,並在核銷資料上填寫不同的施作時間,以規避案件超過新臺幣10萬元的政府採購程序。小明雖然覺得有所不妥,但仍依照老畢建議,將實際一次施作完成的工程,填寫為3個不實日期分批核銷。事後政風人員調卷調查案件時,發現該採購案有許多可疑之處,進而約談小明才發現上述情事。小明以不實資料報支核銷之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小明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一、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構成要件說明如下:
(一)行使:所謂行使,係以偽作真而使該物置於通常或流動狀態之行為。
(二)如行為人先行偽造、變造、不實登載公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後,行使前揭不實公文書,則偽造、變造、不實登載公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將為行使行為所吸收,成立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二、依「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公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
三、本案中小明為公務員,他明知工程實際為一次施作完成,為分批核銷,便填寫不實施作時間於核銷資料之行為,係成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其後又憑此不實核銷資料辦理核銷,係以不實核銷資料作為真實資料,進行核銷程序之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行為,故小明之行為觸犯「刑法」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小叮嚀
小明初任公職,卻因涉世未深,而聽信同事建議以不實資料報支核銷,危害政府採購法之公平性,並影響機關對政府採購案管理之正確性,同時讓自己身陷囹圄,提醒同仁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各項經費採購、驗收及核銷等事宜,以避免因未諳法令或以訛傳訛,造成誤蹈法網之情事發生。

參考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6號判決
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7號判決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25
  • 發布日期: 2026-0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