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東勢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規範」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東勢區公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規範」,自113年8月20日起生效,檢附「臺中市東勢區公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規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全規定之檔案,以供本區團體下載運用。